(一)首部
1.裁定書字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閩民破字第01號
3.當事人
申請人:福建華龍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張某,廠長
申請人:福建東方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戴某,廠長
清算組組長:陳某,福建省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許先叢;審判員:丁仰豪;代理審判員:葉向光、張天平、楊金亮
(二)訴訟主張
申請人華龍機械廠、東方機械廠訴稱:福建華龍機械廠由于1995年前投資失誤造成歷史債務和社會負擔沉重。從1995年開始連續虧損,1997年在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指導下,雖采取軍、民分線,減員增效等改革措施,但仍無法扭虧。1997年沖減利息3499.25萬元后,利息每年還要以1200萬元遞增。負債總額23730.68萬元,資產負債率125.43%,已嚴重資不抵債。
福建東方機械廠由于歷史包袱沉重,銀行債務壓力太大,自1995年開始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截至2001年底,累計欠銀行本息5638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277%。
以上兩家企業均為省屬軍工企業,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隸屬福建省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12月,經國務院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批準,將該兩家企業共同列為實施政策性破產的企業。申請人2002年5月16日提交了有關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福建省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批復,向法院申請破產。
(三)事實和證據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福建華龍機械廠始建于1958年,是福建省最具規模的軍工企業,該廠組建后為國防建設作出了不少的貢獻,曾被評為國家二級企業。軍轉民后,其生產的自行車、健身器材等民用產品,也曾在市場上占有一定份額,但近年來由于產品結構不適應市場發展要求,企業內部管理不善,債務負擔沉重等原因致該企業連續多年虧損。東方機械廠建于1967年,是與華龍廠配套的關聯企業,也有過輝煌歷史。2001年12月,經國務院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批準,福建華龍機械廠(含東方機械廠)被列為依法實施政策性破產企業。經清算組清算,會計事務所審計,債權人會議確認,福建華龍機械廠變現設備和廢舊物資7753400元,土地變現98922300元,收回債權365341.06元,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19886萬元,轉移和封存物資有:槍支及子彈價值5236796.29元,槍械生產線價值21992010.32元。安置職工3900多人,支付安置費用總額156052090.78元;東方機械廠機器設備及庫存產品變現360萬元,土地變現960萬元,收回債權79002.20元,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64380661.26元,安置職工310人,支付安置費用21720413.47元。共核銷銀行債權26000多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合議庭著重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收到破產企業的申請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審查,認為遞交的材料基本齊備,符合破產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案,發出立案通知,裁定宣告申請人進入破產還債程序。
2.在立案后十日內向已知債權人發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通知書,要求其在一個月申報債權。同時,在《人民法院報》和《福建日報》上發布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三個月內申報債權。在申報期間內,共有39家債權人對華龍廠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計19886萬元。共有23人對東方廠申報了債權,申報總額為64649063.94元。并由專人對所申報債權的內容、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和申報日期等事項登記造冊,審查核實。
3.成立由省經貿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財政廳、省國資辦、省機電控股公司等單位組成的清算組,并指定省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陳某為清算組組長,及時接管企業的全部財產,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委托審計評估,變現和分配。
4.決定企業的留守人員名單,收控企業的原有公章、合同章等,并在廠區及生活區張貼公告,要求職工保護好破產企業的財產。
5.向申請人各開戶行發出停止辦理所有結算、不得扣劃破產企業的既存款和扣劃無效的通知,凍結了申請人的銀行賬號
6.封存了廠里剩余的槍支產成品、半成品、零配件以及槍支生產線,并實施了安全有效轉移。并由政府出價收購的方式,處理了該部分資產。
7.與國資管理部門一同對屬于職工生活區的福利性質的資產,進行了甄別界定,依照國務院關于政策性破產的規定,移交龍巖市人民政府管理。
8.在資產變現處理上,根據資產的性質不同,采取多樣形式,如華龍廠廠區面積達300多畝,短期內無法轉讓,在評估的基礎上商請省政府協調,最后由龍巖市土地收儲中心收儲,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實現了價值,收回價款近1億元人民幣。東方廠廠區位于馬尾開發區,則采取了拍賣方式來變現。在機械設備和原材料的處理上,也是采取評估拍賣的方式來變現。
9.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主持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選舉了債權人會議主席,確認了各個債權人的有效債權金額。
10.指導清算組制訂了清算工作報告和財產分配方案,并經由第二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表決通過,法院裁定準予執行。
11.依法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由清算組向工商部門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手續。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1.申請人因經營虧損嚴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審查屬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的條件,依法宣告申請人進入破產還債程序。
2.該案屬國家批準的政策性破產案件,福建華龍機械廠與福建東方機械廠雖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但其主管部門都是福建省機電控股公司,且國務院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批準文件中,是將該兩家合并實施政策性破產。因此,在審理中將其并為一案,分別組織清算。
3.在政策性破產案中,企業資產無論是土地還是機器設備,其變現所得首先用來安置職工,剩余的才能進行債權分配。
4.福建華龍機械廠的部分資產如槍械的產成品、半成品、零配件及生產線等軍品,屬限制流轉物,不能按一般的資產處理程序進行變現,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由政府指定部門進行收購。
(五)定案結論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于2002年5月17日,裁定宣告福建華龍機械廠、福建東方機械廠破產還債,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同日成立了清算組,指定了清算組組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破產財產屬于限制流轉物的,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收購”的規定,處理了槍支產成品、半成品、零配件以及槍支生產線。根據國務院1994年10月25日國發(1994)59號文和1997年3月2日國發(1997)10號文的精神,處理了兩個廠的土地和其他資產,優先用于安置職工。根據國務院上述兩文件的精神,將生活區福利性質的資產如醫院、學校等,移交給當地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組織了債權人會議,并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各個債權人債權金額的確認,債權人會議主席的選舉,清算工作報告和財產分配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清算工作報告和財產分配方案進行審查,認為表決方式符合法律規定,通過的財產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予以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的規定,在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七日內,由清算組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六)解說
這是一起列入國家政策性破產的大中型軍工企業的破產案件,影響面大、涉及職工人數多,特別是作為當初國家小三線建設的項目之一,許多員工都是當年知識分子從外地遷移而來的,大多一家兩代、三代甚至四代在工廠工作。因此,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國家、職工、債權人的三者關系,切實保護好各方的利益是本案的關鍵。
1.牢固樹立大局識和責任意識,協助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維護破產企業和社區的穩定
為了積極有效地做好企業破產后的相關工作,省委、省政府先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企業破產和職工安置工作,還專門成立了華龍(東方)機械廠破產工作領導小組,并由省經貿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財政廳、省國資辦、省機電控股公司和當地勞動局、總工會、醫保中心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職工安置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牽頭制定了既符合政策又適應工廠情況的職工安置方案。
合議庭在華龍(東方)廠實施破產工作期間,對職工安置工作主要把握四個方面:
(1)正確區分安置工作與清算工作的不同,充分認識安置工作是一種政府行為,清算工作是法律行為,清算工作不能取代職工安置工作,對安置工作原則上不干涉。正確處理清算工作與安置工作的關系,把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看做是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進展的前提。
(2)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把好安置費用列支的關口。政策性破產案件與依法破產案件的一大區別在于,政策性破產中企業資產的變現價值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一旦安置費用濫列濫支,勢必侵害國家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們在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溝通的同時,依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精神,進行嚴格把關、監督,做到既充分保證職工依規定該享受的利益都落到實處,又不濫列濫支安置費用。
(3)針對部分職工對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不理解的情況,耐心接待群眾來訪,認真聽取職工意見,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先后印發了各類法制宣傳材料上千份,取得良好效果。
(4)對職工安置中存在的問題,職工生活中的困難,積極提出建議,幫助協調解決,做到無情破產,有情操作。
2.依法規范審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依法保證債權人申報債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已知債權人,逐一書面通知,并附上送達回證。同時,在《人民法院報》和《福建日報》上分別刊登公告,盡可能使所有債權人都能知曉福建華龍(東方)機械廠已被宣告破產的情況。通過細致、認真的工作,已知債權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內,未知債權人在公告后的90日內,均向法院和清算組申報了債權。
(2)及時清理和妥善管理破產企業財產。案件受理后,即成立清算組接管了破產企業,接收破產企業的印章、財務賬冊、文書資料,并著手清點破產財產。從破產企業中挑選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職工,負責保衛工作,進行晝夜值班巡查,加強對破產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衛,防止資產被盜、哄搶。此外,對生產車間、倉庫、設備及要害部門予以封存保全,對破產宣告前半年的財務賬目進行認真審查,防止私分和非正常壓價處理破產財產,不公平受償行為,避免破產企業財產流失。對于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及開辦的下屬企業,積極進行清理核查。
(3)積極清收債權,收回破產財產。由于華龍(東方)機械廠對外債權長期沒有清理,且管理不善,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賬目混亂,給清算組的清收工作帶來很大困難,為此,法院及清算組人員克服重重困難,多次前往省內及省外調查和催收債權。
(4)依法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為了使破產企業的財產能夠在清算中發揮最大價值,法院及清算組認真組織對破產財產評估工作,并委托拍賣行整體或分割公開拍賣。通過拍賣變賣,既保證了破產財產在短期內迅速變現,又實現了最佳變現效果。對于庫存的成品槍支和子彈,以及槍械生產線的設備、工裝、專用材料等資產,根據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精神,槍械生產線作為戰備動員線,由省機電控股公司(國防工辦)負責保管,實施轉移封存。破產企業的生活區福利設施資產屬非經營性資產,也列入破產財產,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參照省政府[2002]149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按照“整體破產,社區移交”的原則,將社區整體移交給龍巖市政府接管。
(5)注重發揮債權人會議的職能作用,化解矛盾,消除積怨。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置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在具體的清算工作中,充分發揮債權人會議的職能作用,從債權人會議主席的推舉,申報債權的金額確認,財產分配方案的確定,清算報告的通過等清算工作中重大事項都交由債權人會議決定,尊重債權人依法作出的決定。由于整個清算程序公正公開,并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深為滿意,因此,盡管清償率為零,債權人會議仍表決通過了清算報告和財產分配方案。
3.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把法制宣傳工作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
合議庭積極主動地協助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職工的教育疏導和破產法律政策宣傳工作,幫助解決職工生活上的實際困難,穩定職工的情緒。法院及清算組成員多次召集離退休人員、企業中層領導召開座談會,并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向破產企業職工講清破產原因、破產程序和政策性破產的有關規定,消除其思想疑慮。通過法院及清算組成員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使事態及時得到了平息。在華龍廠槍械等軍品資產轉移過程中,由于部分不明真相的職工,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以至于部分離退休人員將廠區的大門堵住,嚴重妨礙了清算組的正常工作。法院及清算組又及時向省政府,龍巖市委、市政府反映,并取得龍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各職能部門派員做疏導、遣散工作,確保了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進行。法院還制作法制宣傳材料1700余份,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疏導工作。
4.正確處理與清算組的關系,注意發揮清算組的作用
正確處理好法院與清算組之間的關系是審理好一個破產案件的關鍵。一方面要堅持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主導地位,使清算組的一切工作都必須圍繞法院的審判工作來進行,另一方面要明確清算組的職責,要充分發揮清算組的職能作用,避免法院大包大攬:
(1)合理選任清算組成員。破產程序能不能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順利進行和終結,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能確立一個獨立、公正的清算組。基于此,我們從省經貿委、財政廳、勞動廳、總工會、國資辦及機電(控股)公司等部門工作能力強、業務水平高、能獨當一面的工作人員中指定,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下設資產管理組、財務組、綜合組、保衛組等,各組各司其職并注意整體協調地開展工作。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內,即完成資產按管,債權債務清理,審計評估,拍賣變現等多項疑難復雜的各種問題,保證了清算工作的高效及順利結束。
(2)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作用。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既要充分信任清算組的工作,發揮清算組的職能作用,又應當及時指導和監督清算組依法清算。破產清算工作涉及的相關政策、法律問題很多,各個清算組成員不可能對所有政策、法律問題都做到融會貫通,因此,人民法院需要不斷加強對清算組工作的業務指導。在華龍(東方)機械廠破產一案中,清算組一成立,民二庭領導就對他們進行破產清算業務的培訓。對清算組成員作了分工,制定了清算組各個小組的工作職責,還根據工作需要經常組織清算組成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做到人手一冊《企業破產法及其配套規定》,以利于在工作中查找、對照和執行。
(丁仰豪)
案例來源: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47 - 3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