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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法理:
證(zheng)據共同犯(fan)罪(zui)自首(shou)名譽權抗訴破產受(shou)案(an)范圍(wei)傳(chuan)來證據的運用保(bao)證期(qi)間以手機(ji)短(duan)信作(zuo)為證(zheng)據(ju)共同犯罪(zui)故(gu)意傳真件(jian)的證(zheng)(zheng)據效力“破產(chan)(chan)原因”的(de)(de)構(gou)成要(yao)件共同犯罪(zui) 犯罪(zui)中止共(gong)犯口(kou)供的證據效(xiao)力公證(zheng)機(ji)關未亮(liang)明身份取(qu)證(zheng)所(suo)獲證(zheng)據的效(xiao)力公民(min)(min)名(ming)譽(yu)權與新(xin)聞(wen)自(zi)由共同犯(fan)罪中(zhong)實(shi)行過限的認定(ding)共同(tong)犯罪的附帶民(min)事(shi)賠償(chang)公安機(ji)關丟失遷(qian)移證(zheng)等(deng)材(cai)料的行(xing)(xing)為(wei)屬(shu)于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受案范圍上(shang)級(ji)行政(zheng)機(ji)(ji)關的批(pi)復(fu)是(shi)否屬(shu)行政(zheng)訴訟受案(an)范圍“現場待(dai)捕(bu)”型(xing)自首的(de)認(ren)定“復(fu)印件”的證(zheng)據效(xiao)力債務人破(po)產 保證(zheng)人 保證(zheng)范圍余罪自首(shou)共(gong)同犯(fan)罪中的(de)實(shi)行(xing)過(guo)限(xian)共(gong)同犯罪中(zhong)的犯罪中(zhong)止二審(shen)抗訴主體身份(fen)證(zheng)(zheng)據(ju)侵犯(fan)姓(xing)名權舉(ju)證責任上訴主客(ke)觀(guan)相(xiang)一(yi)致(zhi)主(zhu)體身份主(zhu)犯二(er)(er)審程(cheng)序(xu)代(dai)理(li)(li)侵(qin)犯名譽權從(cong)犯(fan)假(jia)想(xiang)防衛事(shi)先(xian)通謀(mou)再(zai)審犯(fan)罪中(zhong)止(zhi)冤獄(yu)賠償實(shi)行(xing)過限(xian)債務(wu)人破(po)產(chan)中(zhong)的保證責任(ren)問(wen)(wen)題再(zai)審中的(de)“新的(de)證(zheng)(zheng)據”問題(ti)(ti)軍(jun)地(di)互涉公眾人(ren)物(wu)的容忍義(yi)務(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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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48號/ 2014-12-29

法官解說: 根據規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行為人萬某為獲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委托,偽造兩種注冊商標標識且數量達6萬件,情節嚴重,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沒有異議。本案特別之處在于,其余三名行為人在本案中實施了裁切、黏合包裝盒等加工行為,這種加工行為,能否認定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對此,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規定,制作商標標識的方式應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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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405號/ 2014-12-26

法官解說: 對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唐某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中“偽造”的含義,不具有刑事違法性,根據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不能定罪。另外,行為人唐某前往公安機關騙領身份證,是否能夠成功領取具有不確定性,這種行為與偽造居民身份證有著本質的區別,屬于騙領身份證,是違法行為,應區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其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 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具體理由如下: 1.利用公安人員不知情的行為實施犯罪,系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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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津縣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縣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2014-12-26

法官解說: 法院審理案件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追求的是查明的法律事實能與自然事實是一致的,或者能最接近于自然事實。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因本案中原告李某、趙某在庭審中故意隱瞞真實的自然事實,故法院要查明事實,難度更大。本案審判的關鍵,是在對被告花中花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綜合認證的基礎上,采信了其提交的部分復印件證據,從而查明了本案事實的真相。以下便就復印件能否作為證據進行闡述。 1.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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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431號行政判決書/ 2014-12-23

法官解說: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目前公房管理機關在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履行承租人變更職責過程中遵循的規范性文件有且只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該份文件是公房管理機關與承租人簽訂的,關于直管公房承租、使用等事項的約定。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只有這一份文件可作為操作依據。 在公房承租人變更的問題上,不可避免地涉及直管公房租賃關系的法律性質和直管公房管理機關在直管公房租賃關系中的法律地位的問題。實際上,直管公房租賃關系是一種公法色彩很濃的特殊的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賃關系。在直管公房租賃關系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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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644號/ 2014-12-22

法官解說: 從該案的具體情況來看,曹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5年10月份,而被告人于2014年4月被查獲歸案,從案發時間到被查獲時間已經經過了近19年。因此,該案的審理需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法律適用問題,即本案須適用1979年(以下簡稱79刑法)還是1997年(以下簡稱97刑法);第二個問題是追訴時效問題,即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一)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應當適用97刑法還是79刑法?從在案證據來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發生于1995年,也就是發生于97刑法修訂之前,因此,根據從舊原則,應當適用79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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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1302號/ 2014-12-20

法官解說: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華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客觀上實施了攜帶毒品、利用交通工具運載、郵寄等行為的,就構成運輸毒品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華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毒品的非法行為。行為人為自己購買并通過快遞接收毒品的行為不符合運輸毒品罪中為他人運送毒品的構成要件,不成立運輸毒品罪。在行為人還未收到快遞毒品的情況下,其行為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沒有證據證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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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312號/ 2014-12-19

法官解說: 本案中,行為人楊某一方對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持有異議,案發時有遠視角的模糊的監控錄像,從錄像中看,楊某在狹窄的道路上會車時所駕車前輪已經超過了同方向路邊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吳某,吳某有一個向楊某所駕車輛偏倒的動作后,被卷入車后輪下當場喪命。楊某方據此提出吳某對本案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認為楊某不應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該案例的特殊之處在于,在本案訴至我院刑庭之前,行為人已經就責任認定書向公安交管部門提起行政復核,但在復核提起之后,吳某的家屬已經先行將楊某起訴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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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4)通知刑初字第18號/ 2014-12-19

法官解說: 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涉及。 1.關于非法經營額的認定問題 軟件的著作權價值包括軟件產品本身通過發行、出租、許可、轉讓等實現的利益,也包括實現軟件功能而形成的產品進入流通后產生的價值。本案中,對軟件的著作權價值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軟件的著作權本身的價值作為犯罪單位的非法經營額,因為軟件與相關聯的硬件相比較,軟件僅是被告單位生產銷售產品的一部分,其軟件的運行必須有相關硬件來支撐,如以產品的價值作為被告單位的非法經營額,有加重犯罪單位罪負的嫌疑;另一種意見認為,應以產品的總價值確定犯罪單位的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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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14)滬鐵刑初字第187號/ 2014-12-19

法官解說: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兩個方面: 1.關于行為人行為的定性 一是關于行為人偽造及出售的火車票應如何定性。行為人偽造的絕大部分是過期火車票,這些火車票多根據客戶定制用于單位報銷差旅費等用途,已不具有其原有的乘車功能,且事實上其出售價格還遠低于車票面額,認定為有價票證顯屬不當。等相關法規均將火車票視為專業發票。另,辦案機關特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發函,咨詢火車票是否屬于專業發票,該局書面回復稱:火車票屬于稅務發票中的專業發票,屬于發票管理的范疇。其次,法院認為,火車票與其他有價票證不同,其通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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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957號民事判決書/ 2014-12-18

法官解說: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商業行為,不得自行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而又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事務。規定競業禁止義務,是法律為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設置的一道屏障,是一處法律上的隔離帶。其功能在于把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私利與公司、企業的合法權益隔離、區分開來,以防止利益混同或侵吞公司利益。如果公司、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為一己私利而違反其所負擔之競業禁止義務,法律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是外商投資企業訴其“高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引發的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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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4)盱行初字第0004號行政判決書/ 2014-12-17

法官解說: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業務培訓,直接關系著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眾的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基于此,對于相對人從事該培訓業務實行市場準入,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從行政許可的性質來看,該行政許可屬于普通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均可從事該培訓業務,一般沒有數量限制。亦即,相對人要設立駕校、從事駕駛員業務培訓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行政機關即應作出準許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交通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機關不應以該地區已有一定數量的駕校從事該培訓業務而拒絕相對人的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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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廈民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 2014-12-17

法官解說: 投資估值調整協議,俗稱“對賭”協議,近年來在中國資本市場上日漸流行。根據此類協議,融資方以約定的方式向項目公司融資,公司的經營股東需要在融資后的一段時期讓公司實現約定的相關經營目標,融資方將根據相關經營目標的達成與否,調整與相關當事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實踐中,融資方選擇的融資方式五花八門,選擇的協議相對方也多種多樣。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對賭”條款及其效力 所謂“對賭”條款,即估值調整機制,它以企業未來的經營業績為準,調整投資者進入時對企業的估值。作為創業投資領域的一項金融創新,它旨在破解創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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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4)東刑初字第547號/ 2014-12-17

法官解說: 該案例涉及的問題,是案件的定性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對該罪的常規認識及其慣常表現形式一般為有組織的“人蛇”犯罪集團帶領偷渡人員私闖關卡、邊境,非法出境或入境的行為。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國別和居住地限制。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不以牟利為構成要件。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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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2014)京鐵民(商)初字第570號民事判決書/ 2014-12-16

法官解說: 因保險合同的特殊性,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又稱不利解釋原則)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中意義重大。確立了通常理解和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解釋的原則。規定了通常理解與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原則。上述規定是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但關于對專業術語是否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存在較大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為進一步統一司法實踐,在規定,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本解釋將保險術語、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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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號民事裁定書/ 2014-12-16

法官解說: 我國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依該規定,經依法公證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債權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法律賦予公證所具有的特殊效力。這一制度設計的立法價值在于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減少訴訟,降低維權成本,從而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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